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湖北省“教考试[1996]3号”文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试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自学考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和其他专门技能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水平和质量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并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领导下,学院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学院领导,自考办主任和相应课程任课教师组成。

  第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检查、评估、并将学院考核成绩汇总。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在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

  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的组成部分。在制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第八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计划及考核实施细则,并考核一般应集中时间进行。

  第九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学生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操作水平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

  (1)实验目的;

  (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

  (3)实验项目;

  (4)实验的基本要求;

  (5)实验报告;

  (6)必读和参考书目;

  (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学生按照实验考核大纲进行实验,实验结束时写出实验报告。

  3、任课教师对学生在实验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并根据实验记录、实验报告评定成绩。

  第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

  (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

  (2)选题依据和范围;

  (3)完成的时间;

  (4)参考资料;

  (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学生根据考核计划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

  选题申请批准后,学生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学院答辩工作小组;答辩工作小组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评审,对确定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由实践性环节考核小组组建答辩工作小组。

  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学生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学生询问;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学生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专业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业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经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至100分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中等,60至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四章 考籍管理

  第十四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的成绩档案由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管理。考核结束后将考核资料、考核成绩册等上交省考办。

  第十六条 每次考核结束后,自学考试办公室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考委颁发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违纪人员及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有抄袭、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由省考委宣布考核无效或取消考核成绩等。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必须坚持考核标准,不得有徇私舞弊行为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我校高等教学自学考试全日制及独立本科段班级实践考核课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